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六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提交的登记、备案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证和食品摊贩备案卡;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登记证、备案卡或者冒用他人登记证、备案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登记证、备案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