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的登记证和食品摊贩的备案卡有效期届满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登记、备案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原登记、备案部门应当在登记证、备案卡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