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符合条件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证和食品摊贩备案卡的核发。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食品摊贩备案卡有效期为一年。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应当在登记证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证和食品摊贩备案卡由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