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四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登记、备案事项在登记、备案有效期内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原登记、备案部门申请变更。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