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