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协调机制,解决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设房屋征收工作信息化平台,依法公开房屋征收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