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者能力的单位承担测绘、预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