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协调机制,解决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设房屋征收工作信息化平台,依法公开房屋征收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