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拟定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及相关制度;(二)负责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与补偿工作;(三)负责对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工作考核、人员培训;(四)负责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与维护;(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