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拟定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及相关制度;

(二)负责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负责对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工作考核、人员培训;

(四)负责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与维护;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