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负责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报送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三)负责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依法进行政务公开公示;

(四)负责征收资产的管理和移交,组织拆除被征收房屋,办理房屋灭籍手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