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 征收补偿第三十二条有效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补偿方式;(二)补偿金额与支付期限;(三)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户型和面积;(四)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五)搬迁期限;(六)过渡方式与过渡期限;(七)违约责任。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