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补偿方式;

(二)补偿金额与支付期限;

(三)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户型和面积;

(四)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五)搬迁期限;

(六)过渡方式与过渡期限;

(七)违约责任。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