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 征收补偿第三十三条有效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在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