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