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养老机构床位设置应当以护理型床位为主。政府投资新建的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应当占总床位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已建成的养老机构应当逐步提高护理型床位比例。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