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应当坚持公益属性,在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政府养老扶助对象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剩余床位可以向社会开放,收益全部用于公益性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