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养老机构多元化、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发展。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办养老机构,通过委托管理、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或者承接运营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支持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设施转型升级,逐步发展成为开放型、护理型、互助性、区域性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