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或者养老服务设施用途,不得侵占、损害或者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因公共利益需要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养老服务设施用途或者拆除养老服务设施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就近补建或者置换。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