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尊重农民生活习惯和方式,支持利用农民房屋、农村集体房屋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资源,发展符合农村特点的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