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老年友好型社区,推动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住宅区适老化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鼓励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符合条件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的,可以给予财政补贴。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