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养老服务设施人均用地标准,保障用地需求。新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新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以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出让等方式供应。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