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
(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就业创业开业指导;
(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律法规咨询;
(四)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五)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六)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七)办理高等院校、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八)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