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接收机制,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不得拒收符合存放条件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不得为不符合规定的人员新建、重建档案,不得存放和出具虚假材料。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快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推进档案信息互通共享。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