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库房、服务场所和信息系统等基础设施的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经费管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