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支持长江三角洲区域人力资源信息共享、服务标准统一、机构等级互认、从业人员资格贯通,共建长江三角洲区域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合作机制,推动区域人力资源服务协同发展。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