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覆盖城乡和各行业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系统,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信息化建设,推动人力资源数据归集融合、合理流动和开发应用,为就业群体求职、用人单位招聘提供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分析、预测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变化,定期发布人力资源市场监测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人力资源调查统计、就业服务等工作。
鼓励、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发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平台,促进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