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符合市场需求、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挥园区集聚产业、拓展服务、孵化企业、培育市场的功能。

支持国家级和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