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培养,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技工)院校、培训机构、企业等建立人力资源服务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开展从业人员以及高层次人才研修培训、学术交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