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负责引江济淮工程的建设运营、资金筹措、维护管理等工作。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引江济淮工程质量、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水质保护、供水保障、航运畅通等日常运营维护管理,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加强与河南省相关方面的联系,推进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行和保护工作的协调合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