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引江济淮工程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行政、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公安、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