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防汛抗旱期间,未配合履行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巡查排险、应急抢护职责的;
(二)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以及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工程建设、运营和维护的;
(三)不按规定制定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或者拒不执行水量调度应急预案的;
(四)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继续供水的;
(五)虚报瞒报有关信息,不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的;
(六)其他不履行建设运营职责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