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引江济淮工程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协同做好跨界水体污染防治、水闸防污调控、水质联合监测、信息共享、联动执法和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