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五章 水质保护第四十一条有效引江济淮工程航道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应当设置污水污染物存贮装置、集油装置,实行污染物船内封闭、收集上岸,禁止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引江济淮工程沿线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厂和水上服务区应当配套建设运行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并与转运、处理处置设施有效衔接。引江济淮工程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