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引江济淮工程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情况的监督,并将其纳入对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内容。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