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引江济淮工程调水期内,具有城乡供水功能水体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或者Ⅲ类以上标准。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规划和设置水环境质量监测点,在引江济淮工程输水干线及其主要支流入河口、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交界断面设立水质自动监测设施,运用信息化等先进手段对所在地水体水质进行监测。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