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航运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按照规定收取船舶过闸费,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核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