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船闸投入运行前,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编制运行方案,并报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发布。

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应当依法落实船闸安全运行主体责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