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养护技术规范实施航道养护,保证航道处于良好通航技术状态,并接受引江济淮工程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