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量调度与用水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引江济淮工程受水区内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签订的供水协议,及时、足额支付水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