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应当与引江济淮工程受水区内的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签订供水协议。

供水协议应当包括年度供水量、计量方式、供水水质、交水断面、交水方式、水价、水费支付时间和方式、违约责任等。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