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量调度与用水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直接从引江济淮工程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