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制定引江济淮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引江济淮工程沿线区域发生重大洪涝、干旱灾害、生态破坏事故等突发事件,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水量调度应急预案进行调度或者处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