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引江济淮工程沿线有关设区的市需要调增、调减年度水资源配置指标的,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