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引江济淮工程受水区范围内的城乡供水、灌溉补水、航运及生态用水,实行年度统一调度。

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引江济淮工程水量分配方案、水量调度方案,会同引江济淮工程沿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年度用水建议计划,依法报经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