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量调度与用水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引江济淮工程水量分配方案以国家批准的多年平均调水量和引江济淮工程分市水量分配指标等为依据,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引江济淮工程沿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