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引江济淮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本条例所称引江济淮工程,是指沟通长江淮河流域,涉及安徽、河南两省,以城乡供水和发展江淮航运为主,结合农业灌溉用水和改善巢湖及淮河水生态环境等综合利用的工程。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