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坚持产权明晰、责权统一、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确保引江济淮工程调度科学、安全高效。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