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在引江济淮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行洪、排涝的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输水和航运的建筑物、障碍物或者种树及种植高秆作物;
(二)倾倒、堆放、排放影响水工程安全运行和船舶通航安全的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三)在堤身、护堤地和调蓄水库大坝、渠道、水闸管理范围内建房、开渠、打井、爆破、挖窖、挖塘、葬坟、采石、取土、扒口、开采地下资源以及放牧、开展集市贸易;
(四)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五)擅自从事经营性的养殖活动、餐饮活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引江济淮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影响引江济淮工程运行、危害引江济淮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