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管理和保护范围第十六条有效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建立信息监控平台,对引江济淮工程的水量调度数据、航道航运数据等信息进行监控,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水行政、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