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建立信息监控平台,对引江济淮工程的水量调度数据、航道航运数据等信息进行监控,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水行政、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