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引江济淮工程的管理范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批准的文件划定。其管理范围包括:
(一)引江济淮工程依法使用的土地;
(二)水闸(涵闸)、船闸、泵站、渡槽、倒虹吸、箱涵、新开明渠、过鱼设施等;
(三)调蓄水库、作为输水渠道的现有河道和湖泊。
前款第三项规定涉及河道、湖泊的,其管理范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
引江济淮工程涉及的各类自然保护地和省重要湿地的保护与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